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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教通〔2022〕110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22-06-24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辽宁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确保教材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材和民族语言文字教材翻译审核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以下简称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教材建设规划及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编写修订、翻译(编译),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配套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民族文字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民族文字教材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教材管理规定审核,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使用。

  第四条 省教育厅在省教材委员会的统筹和指导下,负责全省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纳入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进行严格管理。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教材委员会、教育部统一部署,组织编写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并进行初审,负责初审后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的送审工作。

  第五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排查并上报本地区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使用情况,对本地区学校民族文字教材的征订使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使用民族文字教材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好民族文字教材。

第二章  编写修订

  第六条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教育,注重培养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理论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教材,挖掘体现中华民族共同历史的典型人物和鲜活故事,教育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教材内容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坚持与时俱进,聚焦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生动展示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实践、新业绩、新作为,及时反映新时代思想道德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新变化新成果新趋势,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认知规律和语言习得规律等,注重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培养有机结合,体现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和优秀成果,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要求。

  (五)注重教材编写的系统性。要确保教材体系完整,逻辑完备,章节安排和结构设计科学,各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之间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要导向正确、积极向上,选文作者(译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地图插图设计合理、数量适当、严谨规范,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建熟悉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公示,制定并实施编写计划,对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遴选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熟悉学科的专家、教研人员和一线优秀教师组建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队伍,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相关编写要求。教材编写修订队伍应保持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编写人员须经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需求。根据工作实际组建编写队伍,制定编写人员条件,提出队伍成员遴选需求。

  (二)单位评价。参选教材编写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客观评价。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选出符合条件人选。

  (四)集中公示。集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选用。

  第九条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工作要依据国家语文课程标准和国家统编语文教材选篇的主题和方法,结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需要和习得规律组织编写。每个单元中都要有“语文要素”,丰富助读系统,体现学科特色,严把选篇来源的政治关和质量关。选篇工作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三)力求学科特点和时代发展要求的统一,选篇符合国情、省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成果,体现素质教育要求。选篇内容科学、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选篇来源正规、合法、可追溯。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教材内容的组织应多样、生动,有利于学生探究。编写顺序合理,教材的容量和深广度适当,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条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要根据中央关于教育工作、关于民族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和统编语文教材修订周期及时进行修订。教材修订应遵循课程标准,按照以下流程严格执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编写修订指导思想与基本理念、编写思路和工作要求等。

  (二)分组。遴选编写人员,分学段成立小组。

  (三)编写修订。按照要求进行选篇,并对选篇内容按照教学、篇幅等要求进行编写修订。

  (四)翻译。将编写修订内容翻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其他学科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可选用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教材。

第三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二条 省教材委员会应建立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开展审核工作。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并报请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教育厅组织初审专家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审核程序进行初审。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审核流程依次为“审核——修改——复核”三步,形成初审工作报告。在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等要求由省教育厅具体规定,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初审完成后,按照教育部要求准备报送终审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出版发行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教材出版、发行单位除具备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外,还应具备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公开出版、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资质。省教育厅应将教材编排成册,交付出版社三审三校、排版、设计、印刷、出版,并随时跟踪教材出版发行过程,把控教材质量。

  第十七条 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建立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集中审核和实地排查民族文字教材使用情况,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及时通报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使用监测工作结果。各有关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对教材名称、语言种类、编译单位、审查单位、审查时间、出版单位等进行全面的核实、梳理,建立排查清单,督促未规范使用民族文字教材的学校及时整改,并将梳理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审查。使用民族文字教材的学校要做好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和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对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随堂听课具体了解教材使用情况,获得一手资料,通过师生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支撑材料。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人员和有关专家对一线教师定期开展教材使用培训,增强教师理解和应用教材的能力。省、市、区教研部门及教材出版单位应定期举办教材使用培训,加强教材配套资源及平台建设,支持教师日常教学工作。讲授专家要帮助广大任课教师全面准确把握教材课程内容,任课教师要吃准吃透新教材,学以致用,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作用。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完善民族文字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教材质量评价采取抽样评价的方式,有计划、分批次地对教材进行评价,加强对本区域内使用的民族文字教材的检查和监督。民族文字教材出现《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按照实现省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全覆盖,确保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中毕业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目标要求,切实履行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省域内实际和国家关于教材建设的总体要求,安排民族文字教材相关经费,纳入省年度财政预算,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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