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凯发官网入口首页

                 

文件标题: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教通〔2022〕207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22-10-14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根据《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按照《关于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2〕23号)和《关于做好全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信息平台和专家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函〔2022〕4号)要求,省教育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

  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抽检范围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军队系统院校、中科院系统机构除外)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抽检论文覆盖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全部本科专业。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坚持随机抽取、突出重点、兼顾 均衡、科学公正的原则,采用一般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抽检采取随机方式抽检,重点抽检包括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点的毕业论文及上一学年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论文。

  第五条  省教育厅基于辽宁省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利用“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及学术规范等评价指标进行考察。

  第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制定《辽宁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见附件)。评议专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结合评议要素进行评议。其他形式的毕业论文(如毕业设计、毕业作品、发明、专利、毕业实习报告、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实践报告、设计策划方案、创作作品等),评议专家参考评议要素进行评议。省教育厅将在工作中逐步修订、完善各学科门类的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第八条  毕业论文评议采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省教育厅利用抽检信息平台,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九条  抽评结果由省教育厅向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反馈、抄送省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本科毕业论文的抽检数据、抽检结果、专家评议意见等在全省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单位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对论文相关统计数据真实性及学术行为负责。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将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受理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评议结果的异议,就高校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生相关申诉,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

                        辽宁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评议要素(试行)

序号

一级指标

评议要素

1

选题意义

(10)

1.政治方向正确,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立德树人要求。

2.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大小适中、难度适当。

3.面向所在专业领域学术问题或行业社会实际问题,有一定的理论或实用价值。

2

写作安排

(15)

1.写作框架设计合理,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重点突出。

2.整体篇幅适当,各章节安排合理,能够准确反映研究思路。

3.论文形式符合专业特点和选题需要。

3

逻辑构建

(20)

1.体系完整,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内容层次分明,各部分关联紧密,重点突出。

2.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达到所在专业领域要求。

4

专业能力

(35)

1.将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合理应用到研究过程,综合运用相关知识进行理论研究或解决实际问题。

2.内容充实、准确、完整,具备分析、解决本专业领域问题的能力和素养。

3.阐明了新观点,或将经典理论创新性应用,或阐释了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5

学术规范

(20)

1.语句通顺,表述准确、写作流畅,用语符合技术规范,无语病歧义。

2.遵守学术论文的具体规定,目录、文本、图、表、公式、符号、缩略词、翻译等符合规范。

3.在资料引证、参考文献等方面符合通行学术规范和知识产 权相关规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