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 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凯发官网入口首页

                 

文件标题:辽宁省教育厅 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教通〔2022〕230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2022-11-07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教育厅 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沈抚改革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党建工作部、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加强我省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校外培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依据《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精神,省教育厅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辽宁省教育厅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体育局

  2022年11月7日

辽宁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加强我省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校外培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依据《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构建校外培训执法体系,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依法严格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双减”工作扎实有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执法力量,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完善校外培训监管机制;坚持统筹推进,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推进联合执法。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我省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基本建立,配套政策基本完善,各部门之间统筹协调机制基本理顺,执法力量得到明显增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执法机制。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省、市、县三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坚持先证后照,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许可内容。实行综合审批改革的,须事先书面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调执法的组织协调,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现场共同执法。

  (二)加强力量配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优化机构职能和资源力量配置,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机构。要统筹各方资源,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开展执法人员专项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升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专业化水平,确保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执法重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执法重点包括无证经营、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违反培训合同、培训课程、培训材料、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进行广告宣传;违反属地管理等要求,擅自开展校外培训等。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校外培训机构,可适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部署专项行动,对隐形变异培训进行重点整治。

  (四)落实各级权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拟订本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辖区内跨区域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及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案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属事原则,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市、区)级为主,主要负责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原则上以区级执法为主,上级机构可按程序调用下级执法力量,确保形成执法合力。各地要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开展综合治理。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

  (五)规范执法流程。全面推行并严格落实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参考适用教育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细化地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明确执法事项的职责依据、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投诉、举报制度,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罚款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创新执法方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建立执法案例分析会议制度。探索推进“互联网 执法”模式,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动态管理,提升执法水平。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探索信用监管方式,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完善与创新包容审慎管理方式,根据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和执法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和执法精准化水平。鼓励和培育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治理效能。结合教育实际,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运用,规范和推行柔性执法。

  (七)加大查处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网站平台,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原则,依法依规采取处罚措施。要充分发挥督学作用,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日常督导。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没有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地可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抓好党的工作覆盖,宣传党的政策理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司法等部门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相关经费保障。加快制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时调整执法目录、更换执法证件,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执法记录仪等条件装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各市要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保障执法需要,保护执法人员安全。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要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做好执法工作;要加强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坚决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违规干预执法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执法事项的普法工作,加强以案释法。建立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完善社会监督员聘请、经费保障、物资配备等工作,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探索公众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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