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出台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校园霸凌”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第1396号)答复-凯发官网入口首页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7日
  • 编辑:辽宁省教育厅管理员
  • 来源:省教育厅

马宗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校园霸凌”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校园应当是全社会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基本保障,是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内容。

  一、近年工作情况

  从2016年开始,教育部对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作出部署,我省连续多年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先后经历了以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规范等几个阶段。

  1.政策文件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及校园欺凌治理问题。2016年11月,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形成工作合力。2016年1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预防与应对,纳入安全专项督导内容。2017年11月,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首次对“中小学生欺凌”的概念作出解释,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2.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规范阶段。2020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对学生欺凌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2020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202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家庭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责任,指出家庭应当承担防范欺凌等方面的教育。2020年12月、2021年6月,教育部先后出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两部规章,进一步明确校园欺凌的具体情形及相关惩戒措施。

  3.各省出台地方性法规情况。2018年11月,天津市出台《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是省级层面首次专门出台防治校园欺凌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北京、上海、河北、湖北、甘肃、青岛等省市在相继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甘肃省中小学学校安全条例》《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中,也涉及了校园欺凌防治方面的内容。

  4.我省工作情况。2017年5月,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印发《辽宁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规范、明确责任,指导各地各校开展校园欺凌防治工作。2018、2019年,省教育厅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行动。2021年3月,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我省“清单式管理、分阶段推进、精准化问责”的做法,得到教育部肯定,并在全国会议上介绍经验。

  二、存在主要问题

  目前,我省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率不高,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新的情况。一是有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欺凌后果认识不足,有的缺乏工作合力、惩戒力度不够,有的对突发严重欺凌事件反应迟缓、处置不力,有的对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足,一以贯之持续推动不够。二是近年校园欺凌呈现出新的特点,影视、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场景引发青少年盲目模仿,欺凌多伴有网上传播、炫耀暴力等行为倾向,遭受欺凌学生身心损害加深。三是实际工作中存在“预防难、发现难、认定难、处置难”的问题。比如,2021年我省发生5起涉及校园欺凌的上访投诉事件,虽最终均未认定为欺凌,但在处置过程中也牵扯很大精力。以上情况,亟需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专门规定。

  三、立法推进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国清亲自推动立法进程,省委副书记、省长李乐成亲自审定条例草案。2021年3月,国清书记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上强调,校园欺凌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影响巨大,背后反映的是社会环境公平问题,要求深入研究校园欺凌防治工作,出台相关条例。

  (一)立项初审

  2021年6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启动立法调研论证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调研情况汇报,同意适时制定校园欺凌防治条例的建议。10月初,省教育厅报送立法申请。2022年3月,《辽宁省校园欺凌防治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2021年12月底,经省教育厅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条例草案初稿。202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条例草案,并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4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二)工作情况

  1.成立工作专班。2021年10月,省教育厅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发挥辽大法学院相关学科优势,会同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和省司法厅,倒排工期,共同起草,反复推敲,元旦前经省教育厅党组集体研究,形成条例草案初稿。

  2.深入基层调研。立项初期,受省内疫情影响,省教育厅面向14个市教育局开展书面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春节后,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司法厅,到沈阳市皇姑区、于洪区、新民市、康平县进行调研,通过深入座谈研讨,听取基层同志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3.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初稿形成后,省教育厅书面征求各市教育局和教育部相关司局意见。为扩大调研覆盖面,近期又征求了省内部分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各方面意见。3月17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视频座谈会,听取一线校长、教师意见。

  (三)立法思路

  1.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校园欺凌行为“预防难、发现难、认定难、处置难”等突出问题,分别设置专门条款,逐项明确具体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压实主体责任,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2.坚持防治并举。草案起草过程中,注意不仅在预防上下功夫,防范校园欺凌苗头隐患,还在治理上用气力,科学规范合理设置处置流程,力求做到防治并举。

  3.坚持小口切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工作要求,增强立法针对性和操作性,回应社会关切,关照群众诉求。体例不分章,全文23条,力争通过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四、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重点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1.关于责任分工。《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学校是欺凌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建立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第五条)。二是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欺凌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欺凌防治工作,将欺凌防治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内容(第三条)。三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欺凌防治的监督、指导、评价等工作(第三条)。四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其他人民团体及有关社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

  2.关于预防措施。《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学校应当依法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欺凌治理组织,负责欺凌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第四条)。应当按规定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监测、调查、评估、预警、筛查和早期干预等机制,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推动校园监控全覆盖,落实值班、巡查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行为(第六条、第七条)。二是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和家庭教育责任,和学校共同做好学生防范欺凌方面的专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九条)。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欺凌防治的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第八条)。四是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上下学时段、学生途经路段的巡逻防控,对欺凌行为立即干预并及时通知学校(第七条)。

  3.关于认定处置。《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欺凌进行调查,委托欺凌治理组织于10日内对是否属于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并由学校作出书面认定结论;学校应当将书面认定结论告知相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十二条)。二是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0日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学校的认定结论不准确,确有重新作出必要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完成复查并作出认定结论,将认定结论告知学校和相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三是对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由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部门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由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第十四条)。

  下一步,省教育厅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等专业委员会,以及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校园欺凌防治立法进程。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颁布施行后,及时做好条例的解释说明和宣传贯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条例出台后,我省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施行后,全国首个制定欺凌防治专门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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